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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数据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数安〔2022〕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校:

《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省数据资源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机要局(省密码管理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内网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安徽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财政厅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打造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省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省级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各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本市(含县市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四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省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市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按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六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建立省市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省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鼓励省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县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二条  省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省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三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安徽省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各地按程序审批。省数据资源局组织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省推广。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国家部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省级和市、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或省委、省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安徽省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五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