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协会,中文简称:安徽省职成教协会。英文名:Anhui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and Adult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AAVAE。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安徽省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主要由从事职业与成人教育相关工作的学校、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愿意为职业与成人教育做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组织全省热心职业与成人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推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为建设教育强国、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开展职业与成人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发挥智库作用,为教育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二)经批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等工作
(三)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教育教学成果认证、推广、发布等活动。
(四)组织搭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交流、研讨和服务平台,发布职业技术教育有关信息。
(五)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举办展览展会、竞赛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七)组织开展职业与成人教育典型宣传、经验推广,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的职业与成人教育交流与合作。
(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开展与本会宗旨一致的其它相关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重大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主动向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全省从事职业与成人教育相关工作的的院校、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愿意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对职业与成人教育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本会会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含,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增补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理事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
(四)决定秘书处等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文书档案。
(六)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业务需要,本会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监事组成,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相关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对相关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